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我局对被检查单位无锡恒东正鑫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检查,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,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无法直接送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,现将上述公司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附件: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(无锡恒东正鑫广告有限公司).pdf
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
2018年1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