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我局对被检查单位江阴鼎百鑫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,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,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,现将上述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附件: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(江阴鼎百鑫纺织有限公司).pdf
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
2017年11月27月